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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减负解难题 我为群众办实事 综合执法云南路中队为规范转供电收费保驾护航
2022-03-04 10:39:27 来源: 浏览:246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综合执法云南路中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将“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聚焦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并结合省市重点工作,并于新年以来开展了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检查,查处乱加价行为,切实为群众维权减负办实事。

全面摸底排查,梳理检查重点。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本次治理的重点内容一是近两年来国家多次降低电价政策是否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二是新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是否落实。中队执法人员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查看商户交费票据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不断加大摸排力度,查缺补漏,纳入数据检查库,在熟练掌握政策界限的基础上,确定了检查单位、检查方法、检查口径,依法定程序进点开展检查。

经中队调查走访并接到举报辖区金田公寓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国家规定乱收、高收转供电电费。中队高度重视企业反映问题并积极调查落实。将金田公寓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郑某叫到中队进行询问调查笔录,该业主委员会确系存在向移动通讯公司高收转供电费的行为,并且在中队阐明相关法规及思想教育下积极联系了移动通讯公司工作人员,与之协商以规定的电价收取电费,并将之前多收的电费以抵扣的方式退还,移动通讯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接受。

中队一并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行为是:作为转供电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制定价格收取电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的法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从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情形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我中队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退还高于政府制定价格收取的电价款。

通过积极监督常态化检查转供电收费合法合规,落实国家的用电成本惠泽政策,杜绝转供电环节存有灰色地带,中队将积极维护人民群众、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云南路辖区和谐民生大环境砥砺前行。

Tags: 发布者: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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