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少虹:企业经营中常见四大罪名立法详解”
【摘要】 近年来,以企业为主体的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而,企业对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应该进行良好的把控,以便企业自身能够更好地发展。基于此,本文将对企业经营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 企业经营;罪名;法律风险 一、 引言 近年来以企业为主体的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通过检索全国企业经营刑事案件相关数据,并剔除与企业经营不相干的罪名后,可得以下常见六大罪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在前一篇文章论述,本文将从概念、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三个方面出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四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帮助企业合理规避面临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二、 相关罪名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骗取国家税款,从而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 (2)、客体: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具体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3)、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故意的,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体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3、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点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定罪量刑标准: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注意要点 谢少虹律师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合规意识,组织合规培训。企业要定期开展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购销业务人员的税法、刑法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 (2)、建立健全财务(税务)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成本核算、资金管理以及涉税事项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在确保企业各项经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关注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 (3)、建立健全企业各个交易环节的内控管理制度。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税收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货物采购、货物库存、货物销售及应收账款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而有效监督,以便企业内部实现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监督,确保采购、库存和销售环节,合同、发票及各项交易凭证准确、真实和完整。 (二)虚开发票罪 1、概念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 (2)、客体:国家对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具体的犯罪对象是其他发票,既包括真的,也包括伪造、变造的。 (3)、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故意的,谢少虹律师指出,虚开并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开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使用地税营业税发票开国税业务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 3、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注意要点 (1)、对于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企业会面临以下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在辨别电子普通发票是否为虚开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a)、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增值税普票进行查伪验真,可杜绝套印、变造、伪造电子发票等问题。 (b)、加强业务内控。注意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注意对销售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身份资格的审查,对资金支付、运输单据、发票快递单据等证据的留存备查。 (三)合同诈骗罪 1、概念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 (2)、客体:复杂客体,包括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国家的正常市场秩序和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故意的,且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谢少虹律师提醒,实践中,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既可以在合同签订阶段,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阶段,但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列举了4类具体的合同诈骗行为,具体如下: (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3、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02条将合同诈骗罪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国家尚无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统一作出规定,但不少地区均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以明确标准,比如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等。 4、注意要点 谢少虹律师建议,企业可从如下方面防范合同诈骗: (1)、建立健全合同的静态管理。建立合同签订、审查、保管等一套流程,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合同管理职责,重大合同实行会审会签制度。 (2)、建立健全合同的动态管理。签订合同时搜集对方信息,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密切关注合同履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3)、注重对人员的管理。注意对签订合同人员权力的监管,特别是大额项目合同。对相关人员开展合同法律常识培训,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4)、防止自身卷入合同诈骗。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授权、印章管理,规范在外进行的经营活动,减少不可控风险。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概念 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主体: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 (2)、客体:双重客体,包括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主观方面: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是故意的。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虽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等行为,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罪所说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同时,谢少虹律师提醒,“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3、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5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定罪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a)、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b)、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各地法院可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比如浙江省的标准是“1万元以上”和“8万元以上”。 (2)、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a)、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b)、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4、注意要点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恶意欠薪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若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企业应当足额支付报酬,与劳动监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劳动监察程序是刑事程序启动的前提,企业通过合理的统筹安排,可以防范民事责任演化为刑事处罚。 (2)、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三、 结语及律师建议 以上三个罪名均具有双罚制的特点,对于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犯罪的定罪量刑处罚。基于此,谢少虹律师认为,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构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预防和控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构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以下几点: (一)梳理排查刑事法律风险点 根据行业属性和企业特点,对企业各业务条线、经营范围、环节流转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与排查,将风险点按照刑事法律风险类型进行归类。运用结构化的识别模型,考虑行业属性和企业自身特点,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按职权查风险,按风险设防线,按权力定流程,着力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二)评估分级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岗位对于单位的重要程度、权力的集中程度、业务量的多少程度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能性、掌握权力的重要性等要素来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责任,分类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制订刑事风险防控计划 根据刑事法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补充、起草企业各类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避免部分法律风险,通过规章制度来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岗位责任制度化,建立法律风险防控的节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以图表的方式描述具体行为的程序及内容,增强操作性和执行性。制定工作职责文本,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及其他管理文本,最大限度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作者介绍】
谢少虹 律师 微信:13732259935 EMAIL:xieshaohong@zedalawyer.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18F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逾十年,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熟悉各类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并购重组、投融资、房地产业务、刑事辩护等。为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担保组组长、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成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萧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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