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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万债务“从天而降”检察履职维护妇女权益
2024-06-28 15:38:07 来源: 浏览:20

“多亏了检察机关,我才不用还从天而降的20余万元债务”。近日,当事人刘某梅专程来到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检察官致谢。

飞来横债

2023年4月,刘某梅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被无故查封,去法院查询后惊讶的发现自己竟然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了解得知,原来2013年6月17日,宋某亮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良与刘某梅偿还欠款2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2013年12月,在刘某梅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亮与宋某良是亲属关系,2010年至2011年间,双方发生数笔借款行为,宋某良共向宋某亮借款230000元,借款期间宋某良与刘某梅是夫妻关系,遂支持宋某亮诉讼请求,判决宋某良、刘某梅共同给付原告宋某亮借款230000元。

刘某梅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认定事实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梅提出,其与宋某良于1997年已经离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刘某梅与宋某良离婚后,其非借款人,也不是共同债务人。法院审查认为,刘某梅提出的再审申请超过了六个月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遂裁定驳回申请。

事实真相

“我与宋某良早已离婚,这些借款我毫不知情,为什么要让我来还钱?”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后知后觉的刘某梅既气愤又委屈,遂向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依职权调阅法院原审卷宗,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案审理时刘某梅未收到传票及判决书,没有参加庭审,在强制执行时才得知判决情况;承办检察官前往民政部门调取刘某梅婚姻状况显示,刘某梅与宋某良于1997年6月10日登记离婚,宋某良向宋某亮借款发生于2010年至2011年间,此时刘某梅与宋某良并非婚姻存续期间;另外庭审中,宋某良虚假陈述其与刘某梅2013年离婚,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刘某梅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梅知晓借款情况,致使一审错误认定事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侵犯刘某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2024年2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6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民间借贷类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容易被虚构,把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变为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婚姻中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刘某梅在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因前夫的虚假陈述而承担了巨额债务的偿还责任,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确定了其与宋某良之间的婚姻状况,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监督意见,有效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王阳 王瑜)

Tags:二十 余万 债务 从天而降 检察 履职 维护 妇女 权益 发布者: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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