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湖州中支“以案说险”:无法执行的生存金
【案例简介】 D先生多年前为儿子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近期,法院工作人员携协助执行通知书至公司,要求执行D先生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保单生存金的认定,法院与公司工作人员产生了分歧,法院认为生存金产生的前提是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属于投保人资产,要求一并执行。 经公司工作人员向法院工作人员耐心讲解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相关内容,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认同:同意这份保险的保费虽为D先生支付,但生存金领取的权益属于被保险人。随后,公司联系被保险人前来领取生存金,待生效后协助法院执行了D先生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生存金,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生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生存金,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至被保险人银行账户,被保险人才是享有生存金请求权的领取人。 本案中,虽然保险费由投保人D先生交纳,但是生存金领取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且该被保险人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此举依法保护了被保人生存金领取的权利。 【消费风险提示】 1.对消费者:不同保险产品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不同,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对金融机构:时刻坚守客户至上服务原则,依法依权合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单 位:新华保险湖州中支 通讯员:邵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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