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护“祖国花朵”
针对虐童行为的社会研究,有关部门曾经做过一个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七成的人听说过或者经历过虐童事件,九成以上的人对于家长体罚熊孩子的行为是不赞成的,他们认为虐童行为会对儿童的心理产生不好的影响,同时对于这种行为的防范,也有九成以上的人认为,当前法律对于儿童的保护是不完整也是不到位的,我国需要针对虐童案件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我国对于儿童的成长是重视的,然而法律上还是有所缺失,对于社会大众的普遍呼声,完善我国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虐童行为如此普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对于虐童案件的处理,目前,我国主要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虐童案件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具有一定缺点的,它的内容规定缺乏具体性,明确性不明显,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等规定没有对具体的行为进行细化,本法没有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哪些行为又属于情节严重,所以在案件的判决中就存在这很大的争议。另外,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威慑力不足。中国对于虐待儿童的犯罪者的处罚过轻,并不能对他们有很好的威慑力,比如,对于幼儿园虐待儿童老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主要有十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吊销执证,进行罚款等措施,民事责任主要有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这些行为相比于国外来讲,轻了许多。最后,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或罪名。对于虐童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性的罪名或者法律。对于虐童的定义、举报制度、调查制度以及在案件发生后,对被虐儿童应如何处置、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措施,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的法律对于虐童行为也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罪名。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采取具体措施。首先,健全虐童行为治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依据一定标准和原则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虐童行为具有受虐对象、施虐方式、施虐环境等方面的独特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体系必然应当具备针对性的法律价值。第二点,建立形式多样的虐童行为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时,司法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定措施对权利侵害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帮助,保护其正当权益免受侵害。当司法救济的对象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儿童时,则需要更加专业的司法救济以保护儿童权益,确保儿童免受侵害,捍卫法律赋予儿童的权利,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要完善虐童行为治理行政支持系统。虐童行为的防治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规制、配套的司法救济,同时需要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的虐童防护体系。要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儿童保护体系,探索一条通过行政介入和政府干预保障儿童基本权利的可行道路。 相信在各项措施的一齐实行下,“祖国的花朵”们一定会越来越好。(蓝叶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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