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晓娟:虚拟现实联动的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
我非常期待我们以后可以有更便捷、更舒适、更有意义的数字化的生存方式。 —— 樊晓娟,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1月17日在欧科云链与新浪财经联合举办的第三期《欧科会客厅》上,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围绕“元宇宙”话题做了精彩阐述,以下内容来自樊晓娟律师发言实录,内容略有删改。) 从Facebook更名Meta说起 Facebook更名为Meta体现了Facebook投身元宇宙的雄心壮志,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Facebook更名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这么简单。我们都知道Facebook面临反垄断、数据安全等问题,负面新闻很多,因此它亟需一个热点,把对它的注意力转移到新的方向上,进而维持它在社交网络的垄断地位。 目前Facebook确实在元宇宙方面有很多布局,包括收购VR/AR的一些项目,但是毕竟力量有限。元宇宙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扎克伯格也提到希望大家一起参与到元宇宙的建设中来。 如果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什么是元宇宙,我认为可以有两个视角: 如果从宇宙观的角度来看,元宇宙是一个与现实世界相联通但又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 从人类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可以把元宇宙看成一个数字世界,是未来人类数字化生存的一种方式,它跟现实世界有很多紧密的联系。 那么元宇宙为什么能够吸引众多企业的关注? 在资本市场比较受欢迎的产业,一是要有先进的技术。现在没有新技术的产业,是在走下坡路的夕阳产业。二是要有吸引人的故事,这样才能让资本市场认为有发展潜力。 我们看到目前元宇宙概念对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吸引力,现在Facebook已经为了元宇宙改名,微软、苹果、英伟达也都在积极投身到元宇宙的事业中,我们还看到迪士尼也宣布要加入到开发元宇宙的行列。 元宇宙的产业构成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元宇宙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也就是技术层面的东西,包括5G、云基础设施、VR/AR技术、区块链系统等。 第二,元宇宙的经济系统或商业系统。这一部分可以以数字孪生的方式来建立to B的商业系统。 第三,to C的产业。例如游戏,游戏是一个很重要的to C的产业。除此之外,旅游、社交,教育培训等产业,也可以在元宇宙世界里面生根发芽。 从一位职业律师的视角来看元宇宙的合规问题 元宇宙虽然是虚拟世界,但是它与现实世界是有交互,互相联动的。所以,元宇宙也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内的业务必须受制于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我们总结下来大概有几个方面。 首先是网络安全、数据合规和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很重要,比如多方数据的处理、数据的跨境传输、平台运营商的合规运营,以及将来在元宇宙平台上运用的一些算法,也同样要受到监管。 第二,元宇宙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因为只有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我们这个行业才可以健康发展。在元宇宙这个空间里,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传统的一些保护方法以外,由于元宇宙业务的发展,实际上知识产权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多新奇的变化。包括我们说的开源软件,开源的部分怎么来进行保护。又比如说UGC,用户创作内容的形式,应该怎么样来进行法律保护。还有数字产品的版权问题,虚拟形象的版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实际上都给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实的法律系统里,怎么样对元宇宙给我们提出的新问题做一些规制,这也是接下来我们要研究的一些课题。 第三,因为元宇宙还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的,所以在元宇宙建立的业务生态,也要遵守相关的我们国家关于互联网活动的规制。首要就是要持牌经营,互联网游戏、互联网信息,还有互联网新闻,都需要取得专门的许可或备案,相关的业务活动也是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实施的。 第四,元宇宙它会形成自己的经济系统,也要建立自己的金融系统。在元宇宙里面的经济活动和金融活动,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元宇宙虚拟资产的性质,包括虚拟资产的交易转让,甚至继承,还有虚拟资产收入的纳税问题,还有反洗钱所有相关的,跟我们现实世界中的很多问题其实也是直接相关的,有些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的,但是有些法律可能需要立法者再做进一步的思考。甚至因为你要发展,自然要形成一定的规制,元宇宙自己可能也要在生态上面做一些规律性的发展。 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即元宇宙也要建立自己的争议解决机制。我们现在只能在物理世界,也就是现实世界里来进行争议的解决,将来的元宇宙怎么来实现争议解决,其实这也是给我们相关法律从业工作者提出的一个课题,大家可以共同研究和探索。 那么法律或者合规的问题解决途径有哪些呢? 首先我们要给新技术、新概念一个空间,所以我们国家很多地方也有沙盒的规则,其实沙盒也是可以利用的一个监管方式。如果有一些特别新的内容,可以在沙盒里面进行试验,这也是法律给新技术一个成长的空间。第二,正确的舆论导向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要进行正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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