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金融的探索实践、挑战与优化路径
随着科学技术创新应用和金融深化的不断推进,科技与金融加速融合、协同发展的趋势日益显著,成为驱动全球历次产业革命、推动技术变革和催生领先科技企业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并将“科技金融”置于首要地位。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旨在加强对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撑作用,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目标的必然需要。 一、我国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工具与范式 科技金融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创新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为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提供有效的金融资本支持。科技金融是我国建设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链接。当前,我国不断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框架,初步建成了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银行信贷等在内的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早期投资支持科技创新 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政府引导基金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为生物技术、半导体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了金融资本支撑。政府引导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创新支持方式,它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重点发展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为主要投向,在优化社会资本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的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是我国间接融资的主体,是实现“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科技型企业贷款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信贷资源向科创领域倾斜的力度持续加大,科技创业企业逐渐成为银行信贷重点支持的领域。商业银行通过信贷支持科创企业,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的实践,创新型“认股权”业务模式。 三、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限制。一是信贷时间周期与风控评价标准不相适应,银行信贷资金难以在理想周期内退出并获得相应收益。二是投贷联动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和阻碍。 “银行+子公司”模式有子公司牌照限制,“银行+基金”模式会面临“明股实债”政策限制;“银行+ PE/VC”模式存在利润分配、风险评估意见不一、沟通协调成本较高等问题。 (二)知识产权融资机制有待完善。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新技术、新业态中存在不适应性。现行与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部分规范制度在客体覆盖面、审查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专利周期等方面存在一定限制。二是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纵深与维度亟需扩展。跨领域、跨学科、跨主体的专利技术使原有的技术框架、产业模式的边界日益模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进行变革创新。三是知识产权评估定价较为困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规范,评估定价缺少“坐标系”,知识产权的公允定价难以保证。 (三)“认股权”缺少法律规范与配套政策支持,认股权的二级市场配套服务欠缺。认股权资产转让和估值定价的法律法规尚存在不少制度空白,认股权投资作为投资策略缺少法律规范的指引,及二级市场配套服务,转让成本高、效率低。 四、优化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可行性路径 目前,我国在科技金融生态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和短板,应当聚焦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行探索,寻求适合我国本土要素禀赋和科技企业实际需求,解决科技金融真正痛点的可行性路径。 (一)持续激发早期投资活力 早期投资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环节,建议通过明确天使投资人资格标准、丰富早期投资退出渠道、完善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培育创新中介等方式激发早期投资活力,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1.推动天使投资专业化发展。建议明确天使投资人定义,规定天使投资人资产、经验、行为等标准;出台精细化配套政策;明确天使投资主体房屋租赁、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培养、吸纳更多复合型专业人才,丰富天使投资产学研资源;可考虑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设立天使投资机构评级机制,探索天使投资与信贷资金的投贷联动模式。 2.丰富早期投资退出渠道。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基金配套政策落地,对S基金承接的早期投资股权,再次出让时予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相关部门可研究出台针对企业风险投资(CVC)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总资产、员工数量、融资轮次设立企业标准,按照投资数额、资本利得和反投数额等设定优惠税率;出台科创企业专利信息披露规定,提升CVC投资科创企业的意愿和力度;建立商业银行CVC并购贷款贴息评估机制,制定涵盖并购双方协同效应、业绩可持续性、治理结构、还款来源、关联关系等指标的评估框架,对符合条件的并购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3.完善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建议明确定义,以轮次定义“早”、以估值定义“小”、以行业白名单定义“科技”;加强政府引导基金与国家产业基金、金融机构和天使投资联盟的项目对接力度,完善引导基金在企业全生命周期中的支持机制;优化政府引导基金非对称退出机制,在保证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社会资本退出,尽可能让利于社会资本;发挥引导基金导向作用,为科创企业吸引优质行业资源。 4.降低科技成果商业化验证成本。建议进一步加大公共概念技术验证平台建设力度,培育新型创新中介,降低科技成果商业化的验证成本。创新中介不仅匹配买卖双方的需求,还提供生产信息提供、合约设计等服务,能有效增加市场参与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可考虑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参与概念验证和实验室验证阶段工作,重点培养突破性项目,建立项目资源池,供政府部门和投资机构挑选;熟化验证、市场化验证阶段可以大量运用市场化手段。 5.着力培养科技金融领域复合型人才。依托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投资机构,搭建官方平台培养科技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利用早期投资机构熟悉金融业务、理解产业逻辑的优势,设立科技金融人才实践基地,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育,政府相关部门可配套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引导商业银行优化科技金融服务,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细则 1.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运营机制和信贷产品创新。一是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设立科技金融专业部门,有能力针对细分赛道的科技企业开展专业评估分析,设立差异化团队考核机制与激励机制,从体制机制方面鼓励银行增加科技信贷供给;二是鼓励商业银行发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业务模式;三是相关政府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协同完善科创企业中介服务体系,制定专利代理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科创企业服务标椎化体系,发挥科技产业园区、企业孵化器、创业空间的信息优势,试点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间的联动机制。 2.商业银行主动应用科技赋能科技信贷业务流程。一是推进优化科创企业信贷政策,简化信贷要求、信贷审批流程、加强投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加速布局建设科创企业综合信息系统,聚合征信信息、第三方主体信息、公众平台信息,建立各主体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信用评估制度,综合运用金融科技的工具和手段完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科创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 (三)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科技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强化融资担保基金在科创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通过补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大融资担保覆盖面,丰富融资产品种类;二是继续探索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新模式,围绕融资担保产品创新这一关键核心,在科技专项财政资金设立的基础上,持续推进“银政担”或“银政担再担”业务模式发展;三是加强政策性和商业担保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周期风险防范体系。 (四)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加速构建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以发展知识产权权威评估机构为抓手,通过多种方法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结合、个性化分析等方法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同时,由多方共建知识产权融资平台,加速信息的价值转化,以知识产权融资征信系统为关键部件,加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数据积累与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建议加大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支持力度。同时,构建知识产权专业机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对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的机构设置比例,在发生不良时进行风险补偿。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充分考虑科创企业的科技属性,针对硬科技领域出台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具集成属性,拓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覆盖面。 (五)引导认股权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认股权是优化融资结构,将间接融资转化为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针对前期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制约因素,可考虑在认股权贷款政策支持、中介费用补贴、风险补偿机制和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出台政策予以支持。同时,做好宣贯支持,确保中小微企业全面了解认股权业务,引导中小微企业和其他认股权市场参与机构,依托认股权平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业务。具体而言,一是建议将包含认股权的科技企业贷款纳入货币政策工具合格抵押品范围,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参与认股权服务试点的积极性;二是建议进一步明确认股权的“权益”或“负债”属性,明确不同场景下认股权的属性,激活各类主体参与认股权交易的主动性;三是建议加强与学术科研机构合作,合理借鉴海外经验,以认股权为切入点,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方法,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估值体系。(交通银行 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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