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少虹律师:不还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果很严重!
【摘要】 2013年,我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该名单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其自身行为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其家人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将对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所面临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债权人更好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被执行人;失信;后果 一、引言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而该种情形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实现申请执行人自身的权益。 鉴于一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立案后,即会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出台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谢少虹律师认为,除了被执行人应有的限制与惩戒外,失信被执行人还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下文将展开详细论述: 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一)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被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只要符合如下三种情形之一,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便可以处分: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该种情形是指,对被执行人有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义务的人,其名下有多处房产,可以满足被执行人维持生活的要求。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该种情形是指,被执行人原本名下就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房屋买卖转让、转移自己名下房产,造成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假象。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4、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租房等情况,法院给予了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安置,各个法院做法不一。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中提到:为使房屋拍卖后顺利交付给买受人,拍卖前宜先为被执行人解决好临时住房,可选择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不低于六个月;其二,由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费用。这两种方式产生的租金或费用应从房屋拍卖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中据实结算。 (二)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1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相同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谢少虹律师提醒,被执行人是直接无法购买飞机票、G字头高铁的全部座位,D字头高铁的一等座、商务座。但是被执行人子女报考公立的知名高中、大学等不受影响。 (三)网上冻结、划扣失信被执行人财产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根据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这意味着,执行法官通过网络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四)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将被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而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上述条款中“其他财产权”的范围,因此也将被依法查封、冻结。 (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同月,双方通过专线方式实现数据对接,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啊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 2020年,湖北、浙江、江苏、四川、安徽、广东等地的多家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限驾令”),如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驾令”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汽车转登记到亲戚朋友名下,自己仍享受驾驶权利等失信行为,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不仅如此,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七)限制不动产交易活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限制投标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据此,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以及招标从业活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九)限制任职资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任职资格也作出了诸多限制。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等。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 (十)失信被执行人最高可判七年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除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前文所列举的诸多限制,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这个罪名,谢少虹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各类支付账户中超过一定的数额就能被法院移送公安,从而构成刑事犯罪。 三、律师结语及建议 结合上文的内容,可以看出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日常生活会受到非常严重的限制。但为了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谢少虹律师还想提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仅是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受到限制,但其正常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正常的上学并不受限制。同时,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父母失信为由不予录用考生,是侵害考生的合法权利。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房产,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也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执行过程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由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房屋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在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以调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由于该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强制执行立案后,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必要时可提起刑事自诉。 【作者介绍】
谢少虹 律师 微信:13732259935 EMAIL:xieshaohong@zedalawyer.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18F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逾十年,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熟悉各类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并购重组、投融资、房地产业务、刑事辩护等。为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担保组组长、杭州市律协商事委员会成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萧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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