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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对声乐作品创作的启发
中国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其对中国传统音乐艺术创作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所具备的人文精神被一代代的艺术家继承和发展,并为其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声乐作为一门艺术形式,具有较强的情感表现力和较高的艺术价值。本文通过分析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应用于声乐作品创作的意义,从而总结出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对声乐作品创作的启发,希望能够为声乐作品的创作提供借鉴和帮助。 一、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应用于声乐作品创作的意义 我国音乐发展历史悠久,其中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对我国音乐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应用于声乐作品创作中,有助于实现声乐作品的情感表达、有助于丰富声乐作品的艺术内涵、有助于提高声乐作品的艺术性。 有助于实现声乐作品的情感表达。声乐作品的情感表达是声乐作品创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声乐作品能否实现艺术价值的重要因素。声乐作品的创作离不开创作者对作品情感的表达,创作者只有对作品中所蕴含的情感有深刻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艺术表达。而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作为我国传统音乐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强调“知言、达意”,将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应用于声乐作品创作中,有助于实现声乐作品的情感表达。通过对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有关情感表达方面内容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在声乐作品创作中的应用方法,从而更好地进行声乐作品创作。 有利于丰富声乐作品的艺术内涵。在声乐作品创作中融入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有助于实现声乐作品的艺术内涵。声乐作品的艺术内涵是指在创作过程中,声乐作品可以通过对歌词、曲式结构等方面的设计,体现出作者对于生活的认知。将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应用于声乐作品创作中,能够让歌者更好地表现出作品的意境,使得声乐作品具有更好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有利于提高声乐作品的艺术性。声乐作品作为音乐艺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艺术性主要体现在声乐作品的旋律、节奏、歌词等方面。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对音乐的“和”具有较高的要求,要求在进行音乐创作时,要体现作品的内涵和价值,注重歌词和旋律的和谐统一。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应用于声乐作品创作,有利于提升声乐作品的艺术美感。 二、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对声乐作品创作的启发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和”对声乐作品创作的启示。孔子曾说:“和而不同”,指和睦地相处,但不随便附和。荀子也认为音乐的最大特点是“和”,即“中正平和”,所谓“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这也是制乐的标准以及音乐的社会作用的根源所在。所谓“和”,是指以“仁”为基础,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在表达方式上,不仅要有礼、义、廉、耻等道德品质,同时还要有“和”的精神。孟子认为“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即音乐对人的思想感情的影响,具有语言所难以达到的震撼人心的力量。因此,创作者在进行声乐作品的创作中,要重视对歌词内涵的把握,通过对歌词内容的分析和理解来表达自己内心深处的情感和思想。同时在创作过程中还可以通过运用“和而不同”的原则来处理好各种关系,进而来完成声乐作品的创作。声乐作品的创作不仅要做到“和”,而且不能随波逐流,要有自己的艺术特点,做到“和而不同”,才可以称为优秀的艺术作品。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礼”对声乐作品创作的启示。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礼”的思想在我国声乐作品的创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声”,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主张“礼”“乐”并重。声乐作品中最为重要的元素就是旋律,这也是声乐作品之所以能够成为经典艺术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在目前我国声乐作品的创作中,很多创作者并没有将“礼”思想融入歌曲创作中,这也就导致了一些声乐作品失去了灵魂。因此,在声乐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需要对“礼”思想有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声乐作品的创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诠释歌曲所要表达的内容。 《乐记》《乐论》对声乐作品创作的启示。《乐记》是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出了“中和之美”,对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乐记》用“中和”之美来论及天籁乐音,“大乐与天地同和”,强调了天籁之音与大自然的交融关系。“中和”思想主要体现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与传统音乐美学中的“中和之美”有着相似之处。创作者在声乐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要注重对作品的音韵、节奏等内容进行严格的把控,力求做到音韵和谐、节奏得当,才能更好地为作品增添艺术魅力。创作者在声乐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还要做到“以情为本”,以情带声,才能将音乐作品中的情感表现出来。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的教化功能对声乐作品创作的启示。在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乐以载道”是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核心。荀子针锋相对地批评墨子“非乐”的论点,指出音乐对内可以调整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之间的“和敬”“和亲”“和顺”的关系,对外可以抵御敌人,起到富国强兵的政治作用,并充分论述了音乐潜移默化的伦理教化作用。这些观点都是从音乐本身的特点出发,探讨了音乐与人的关系,强调了音乐的教化作用。其中,“乐以载道”这一观点强调了音乐具有教化人的道德言行的功能。声乐作品的创作更需要体现出教化功能。创作者要将声乐作品作为传承文化、弘扬道德的载体,创作出具有一定教化功能的声乐作品,从而陶冶人们的情操,净化人们的心灵,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综上所述,音乐作为社会文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对我国音乐文化发展的影响,充分发挥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积极作用,创新声乐作品创作形式和内容,提高声乐作品的艺术性和观赏性,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贡献力量。(作者:刘玉金,陈志敏,胡若静 保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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